江阴市慈善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时间】:2014-01-28  【阅读】:4650 次  【发布】:江阴市慈善总会

慈字20141

江阴市慈善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随着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慈善救助的内涵和格局已发生了变化。为了顺应新形势,适应新变化,进一步做好扶贫帮困工作,用好慈善救助资金,切实有效地开展慈善救助活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救助原则。

1坚持“三最”原则:即以生活最困难、遭遇最不幸、社会最同情为原则核实重点救助对象;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救到急处、难处、实处;

4坚持助困不助懒,扶贫要扶志原则,救助勤劳自救,积极就业。有违法违纪者,一般不入列救助对象;

5同一对象在同一救助项目上,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救助,对同一对象同时符合几种救助项目条件者,一般就高不就低;

6尊重捐赠人意愿,做好定向捐赠。

第二条  救助范围。

1、本市范围的江阴籍特殊困难对象;

2、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对口支援地区的慈善救助活动。

第三条  救助对象。

凡下列困难对象,经政府、单位、亲友帮助后,仍有特殊困难者,可以通过各镇、街道办事处的慈善分会(民政科)向本会提出救助申请:

160岁(含)以上的孤寡特困老人;

2、孤儿中的特殊困难者;

3低保、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中的特殊困难者;

4在工作岗位上对社会作过一定贡献,现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发生困难者;

5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者;

6因天灾人祸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者;

7特困家庭子女读书缴纳学费有困难者;

8其他民政部门认可的特殊困难者。

第四条  临时性救助标准。

一、非手术治疗救助

1低保、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患尿毒症(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的)、白血病、恶性肿瘤(化疗或放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丙型肝炎、糖尿病晚期、艾滋病的患者,当年度治疗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

2、低保、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硬皮病、进行性肌萎缩的患者,当年度治疗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3、低保、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患其他病种的,当年度治疗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上述疾病的患者,救助标准与上面相同。

二、手术治疗救助

1、低保、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患器官移植(限肝脏、肾脏、肺脏和骨髓)、白血病(干细胞移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造血干细胞移植)、先天性心脏病、心肌梗塞、脑梗死、强制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病等患者,当年度治疗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

2、低保、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患其他病种的,当年度手术治疗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3000元。

3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第一点所述重大疾病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5000元;

三、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或其他急需救助的人员,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5000元;

四、对于特殊困难者,救助标准超出5000元的,需由市慈善总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核批准。

第五条  救助申请方式。

1、个人申报:根据总会确定的救助工作方案,需要申请救助者,应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总会或分会提供详实可靠的证明和材料,低保患病对象需提供身份证、低保证复印件及当年度医院诊断书和当年度治疗记录复印件;低保边缘及其他患病困难对象需提供身份证、当年度医院诊断书和当年度治疗记录复印件;患病困难老人需提供老年证、当年度医院诊断书和当年度治疗记录复印件。

2、镇村审核:由各村、社区、镇慈善分会(民政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救助对象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把关,应避免重复救助或多头救助;

3、总会审定:各镇(街道办事处)慈善分会自行救助对象由分会负责审核后报分会领导审批,分会上报总会救助的将调查情况核实后签署意见上报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应及时受理实施救助。

第六条  救助审批程序。

市慈善总会每年初制定年度救助计划,确定救助项目。对年内临时性或突发性困难对象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凡本市群众来访、来函、来电要求市慈善总会救助的,统一按属地管理原则转至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慈善分会(民政科)按程序调查处理;

2凡上级转来要求救助的信件和有关部门(单位)商请救助的,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查处理、或委托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慈善分会(民政科)调查处理;

3开辟“绿色通道”,对应急性救助力争在第一时间内救助到位。

第七条  救助金发放形式。

1分会救助的由镇民政科直接发放;

2总会救助的资金下拨到各镇财政所,委托镇民政科代为发放;

3对不方便领取的对象采取上门送达;

4应急性救助对象到市慈善总会办公室直接领取。

第八条  救助监督。

1市慈善总会应每年将上年救助情况和当年的救助计划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理事会的审议监督;

2市慈善总会应将当年救助情况接受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接受审计监督;

3市慈善总会应将当年救助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421日起施行。

 

 

 

江阴市慈善总会

O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0510-8602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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